来源:汪纪苗|编辑日期:2007-02-14 22:44:10|点击数: |发布:33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1]21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浙教基〔2006〕60号)的有关要求,对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是深化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目标,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是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有利于全面客观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发展状况;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体现高中新课程的理念,坚持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全面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客观反映学生的个性差异和特长。评价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人员和有关规章制度应提前公布,并广泛征求师生和家长的意见,保障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对学生的评价尽可能全面、客观、科学。评价操作尽可能简便、直观,并实现信息化管理,记入“浙江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二、高中学生成长记录
学校应当为每位学生建立中学生成长记录,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高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学生成长记录的主要内容:
(一)课程修习记录(详见表1)。主要记录学生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中修习的模块名称、学时、模块测试成绩、学分。
(二)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详见表2)。主要记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内容。研究性学习应记录课题名称、成员组成、课题成果、本人在课题所承担的任务,以及本人、他人及指导教师的评价;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记录服务(实践)内容、地点、时间及本人、他人及指导教师的评价。
(三)素质发展记录(详见表3)。根据教育部提出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从品德与素养、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等维度,以班级为单位,在教务处、政教处、班主任的组织下,分别真实、客观地收集和记录学生素质发展的基本情况,如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参与情况、获奖情况、活动评价等。
学生成长记录每学年整理一次,整理结果统一上报汇总到“浙江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三、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一)在高中三年学生成长记录的基础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分为三部分:
1.综合评语: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质、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也为后续教育提供参考。
2.课程修习与学业评价:主要如实记录学生高中课程的修习状况、所获得的学分、高中会考等第。
3.项目测评:主要对能够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测评分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四个项目。
测评项目 测评范围
审美与艺术 高中艺术领域的课程修习情况测评;参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与艺术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运动与健康 高中运动与健康领域的课程修习情况测评;体质健康监测;参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有关体育类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探究与实践 高中综合实践活动领域的参与情况与结果评价。
劳动与技能 高中科学和技术领域中有关动手操作部分内容的测评;参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与动手技能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二)综合评语应当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任课教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反映的情况,由班主任撰写,最后由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审核确定。
(三)测评项目应结合项目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测评方式,以测为主,测评结合。测评结果用A、P、E来表示,分别代表“好”、“合格”、“须努力”。
测评方案、程序、方法、等级标准由我厅教研室制定,各市、县(市、区)组织实施。
(四)评价结果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具体反映,是学生高中毕业的依据之一,评价结果要记入 “浙江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各市、县(市、区)应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学校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咨询、投诉和复议等事宜的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基教处和省课改办备案。
(二)加强培训与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培训,了解和掌握评价的内容、方法、标准等问题;同时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
(三)学校应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的构成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学生成长记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监督、指导班级的评价工作进行,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综合素质的评价质量要进行监控和评估,要充分了解评价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处理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综合评价诚信等级制度,省教育厅将建立中学综合素质评价诚信认定制度,通过教育督导评估对各中学综合素质评价诚信度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科目修习记录表
2.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
3.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素质发展记录表
二OO六年市十二月四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发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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