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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来源:朱云方|编辑日期:2009-12-05 08:55:27|点击数: |发布:133

法释〔199814
(199861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
次会议通过,自199871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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