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

法律知识

特色教育 >>法治教育 >>法律知识

远离犯罪 珍爱生命

来源:朱云方|编辑日期:2009-12-05 12:20:16|点击数: |发布:133

在生活中我却经常听到这样一些观点,如:“我是学生,我又不会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对我来说是很远的。”“还有些同学认为犯点小错误又没关系,而且还是潇洒的表现呢,并美其名曰:小错不断,大法不犯吗!”“有些同学认为法律也没有什么用处,学了也白学”。事实是否如此呢?或许我们的同学还有点怀疑,那就让我用事实来说话,因为事实胜于雄辩吗?先让我们来看一组数据:
一、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及特点介绍
其实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已成为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而且仍然是危害社会安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热点问题,而绝大部分都是学生。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全国公安机关查获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每年突破15万人大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14%,在押少年犯中,暴力型犯罪急剧上升,1997年占58%,1998年占66%,1999年占74%,而且未成年人犯罪还呈低龄化和智能化,团伙犯罪明显增多。我们宁波市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据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一项调查表明,2000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抓获未成人违法乱纪者1122人,其中14周岁以下占14%,增幅达一倍。我区的具体情况虽然较好,但是通过我对2000年和2001年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情况来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两低”即文化、年龄均低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分别占总数的55.3%和41.2%。其中15—17岁年龄段尤为突出,所占比例达90%左右。团伙作案日趋增多,暴力手段更加恶劣;二是犯罪的增势迅速,2000年法院共判决的未成年犯罪只有17个,2001年一下增加到49个;三是犯罪类型主要为财产犯罪,包括盗窃、抢劫,占总数的93%,同时也有故意伤害、放火等重大犯罪。
二、小错不断,大法不犯吗?
首先,请我们同学来看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
2000年9月,鄞县东钱湖成人学校学生戎某、郭某等人在鄞县东钱湖镇影剧院附近遇见鄞县李达三中学学生俞某,郭某向俞某索要传呼机,未果。同年10月15日下午,郭某和戎某等人在鄞县东钱湖镇八字桥附近,再次遇见俞某,二人即将俞某围住,郭某令俞某交出传呼机,遭俞某拒绝,戎某即揪住俞的耳朵,刮俞耳光,郭某强行从俞身上搜得现金25元。随后,郭某见俞逃往派出所方向,为阻止俞报案,即追上去进行扭打,并将赃款退还给俞某,后被民警发现,郭某被当场抓获。
请问戎某和郭某的行为有没有犯罪?
他们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此案后经鄞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郭某和戎某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都积极实施犯罪,主、从犯难以区分。但二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且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均应予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或许在我们同学的眼里,这样的判决还有点重,觉得不可以理解,只不过拿了人家25元钱、一只传呼机,而且把钱也退还给人家了。但我在这里说这样的判决还算从轻了呢!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就是抢劫罪的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或者一分钱也未抢到,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行为是一种暴力犯罪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暴力犯罪实施严厉打击的措施。因此,极少数同学认为卡点米,抢点小钱小物无所谓的思想,是极其有害和危险的。
其次,我们同学要明白违法乱纪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所谓违法行为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乱纪行为就是违法各种单位和学校所规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受到行政处分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的规定,同时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违法与犯罪虽然性质不同,但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一个人违法乱纪之后不加以改正,任其发展下去,就可能滑入犯罪的泥潭。很多犯罪人都是从轻微违法行为开始的,一步步发展成为犯罪的。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
举我的学生胡国伟(胡国惠)的例子。这个学生是我在莫枝中学时所带的最后一届学生之一。我觉得我们两人之间感情还是很深的,我只举一个例子,在他毕业后的有一天在街上卖西瓜,我刚好骑车路过,他一看到我就叫我并一定要叫我带几个西瓜去,这让我也很感动。也当我家里来过,对我所说要去当兵,但是后来由于政审没有通过,丧失了一次很好的发展机会。但是回想起带他的三年里点点滴滴,我觉得也很遗憾,因为我没有把他教育好。记得在学校期间,初一一开始他就表现的并不好,不喜欢读书,有时还逃学,还学会了吸烟,因此同学也不太喜欢他,有一次还在教室里玩刀子。面对他的这一切表现,我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他谈心、沟通,最终使他向我作出了保证:在学校里他不乱七八糟,争取守纪律,给我面子。而事实上在家里、在村子里的表现据我所了解很不好,因为他喜欢偷人家的东西,也偷家里的钱。有一次他的后妈曾向我来反映过此事。经我教育他有所收敛,然而在毕业后好景不长,故技重犯,于1998年7月2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去年他又因为在2000年7月到10月期间,在鄞县东钱湖镇沙家垫村等地一共盗窃18次,价值18400元,属于数额巨大,故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64条、第25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其实在我们学校的生活中也存在这种盗窃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这里跟同学们介绍一下有关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所谓盗窃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财物的行为。这里指的数额较大,指一次或数次累计窃取的财物价值在300到500元以上,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可掌握在600元以上;多次窃取,指盗窃3次以上累计其数额仍不够大的情况或者多次盗窃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里的数额巨大一般以3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2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可以4万元为起点。
然而,为什么在学校当我们学生偷东西以后,比如,有些同学喜欢某个同学的CD机或者手机,就把它占为己有,其实这些同学的行为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构成了盗窃罪,因为一个CD机或者手机价值都在1000元左右,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讲到这里有些同学可能会有疑问,那么我们学校里面的有些学生偷了人家的手机或者其他贵重的东西,却没有被判刑呢?这里主要的原因有二点:一是因为学校为了教育、挽救和保护我们同学,再给你改正的机会,所以没有把你的盗窃行为通知给派出所,因此你还没有收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你仍死不悔改的话,最终导致连学校都对你失去信心的时候,那就是你将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因此在这里我劝告这些有这种不良行为的同学,你们要赶紧悬崖勒马。二是或许你还没有满16周岁,但仍然可以对你进行劳动教养的。
下面这个案例或许更能使我们同学引以为戒:
李某(李敏坚,1984.10.28)系浙江省缙云县壶镇职业技术学校学生,2001年2月李某来到鄞县下应镇童王村宁波音王电子线缆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