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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额如何计算?

来源:朱云方|编辑日期:2009-12-05 12:05:37|点击数: |发布:133

刘律师:
  
  去年12月的一天,我在本市某路口斑马线上行车时撞倒一位女士。交警认定,由我付全部责任。后来,这位女士也做了法医鉴定,结论是九级伤残。从医院出来后,她天天追我,要我赔偿她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交警对这宗事故的赔偿进行了调解,但是由于对方索赔金额太大,我无法接受,最后调解不成,对方扬言要到法院起诉。请问,我到底应当赔偿多少?
  王先生
  律师解答
  王先生:
  
  你应当支付如下费用给对方。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一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具有补偿功能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述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除了上述费用外,你还应当适当支付对方精神抚慰金,以安抚对方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但是赔偿多少抚慰金,法律暂时尚无规定,要依对方的伤情、原工作状况、伤残对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影响以及你在事发后的表现而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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