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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课堂上误伤同学 学校疏于管理被判赔偿

来源:魏永征|编辑日期:2009-12-05 12:01:08|点击数: |发布:133

上海社科院信息研究所研究员魏永征
  最近一些报纸集中报道东北某地发生的幼女“小兰”(化名)受到不法摧残的案件,使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什么是“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trail by media),就是新闻媒介超越法律的规定,越俎代庖,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媒体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说,有权确认本案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只有法院的判决书;在判决之前,任何人、任何文书,都不能作这样的确认。现在一些报道中,说嫌疑人“灭绝人性”、“罪不容诛”,要“严惩不贷”的话随处可见;还通过嫌疑人的父亲的口说“儿子犯了这么严重的罪,怎么判都不过分”;又报道有关群众团体“建议对歹徒从重从快严惩”;报道众多网民表示“所有酷刑都加在歹徒身上也不解心头之恨”,“对于犯罪分子一定要严惩严惩再严惩”。还有在报道检察机关将以故意伤害罪名起诉的同时,多次强调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这就是说,媒介非但已经确定嫌疑人有罪,而且连量刑也拟好了,那么法院还审什么?
  在这种氛围中还要说嫌疑人的权利,许多人也许会感到惊奇。是的,就是眼下这个嫌疑人,除了因为被羁押而失去了人身自由的权利外,依然享有一个公民的其他所有权利。而作为面临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他的重要权利是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权利,包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辩护的权利。而有关报纸,不但用“恶魔”作为他的代号,而且通过提审式的“采访”,让他说自己“该死”,“我知道自己是该枪毙的人,我也觉得自己该枪毙”。那么一切审判程序岂不都成为多余的了吗?
  “媒体审判”还有一个非常可能伴随的危害就是对受害人的再一次伤害。本案受害人“小兰”总算用了化名,但是媒介报道了她的父母、她的学校、她的所在地、她接受治疗的医院,使她所在的社区很容易就指认她是谁。还报道一系列活动,简直使她成了“公众人物”。特别是报道伤害经过,咬在哪里,手伸到什么地方,什么功能已经丧失,和盘托出,详尽无遗。一切早已被媒介公开了,还要宣布不公开审判,岂不有些滑稽?
  我非常同意一位网友的帖子:“我们借鉴西方的做法,不组织援助者到医院看望小兰,不让小兰与援助者见面,不让小兰产生心理负担,特别是小兰出院后,不让公众知道她的生活环境,让她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但是要纠正的一点是,这并不只是“西方”的做法,而是全世界的共识。保护受害人,从西方到东方,许多国家的新闻自律规范都有这一条,为什么我们的媒介居然“想不到”?
  在去年审判蒋艳萍等案件中,已经有学者指出了媒介报道中存在着“媒体审判”现象,希望引起注意。但是有人不以为然。
  “媒体审判”是西方传来的说法。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人们只是借用而已。中国的“媒体审判”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根源和背景,我们不必拿外国来比照,中国应当如何如何,只要从中国现行法制和社会现实来衡量,“媒体审判”也是完全没有存在理由的。我们应当通过制定一定的规范和准则,理顺新闻和司法的正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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