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委员会是一对七项评估检查工作的监督措施和处理班级、学生会、个人之间矛盾纠纷调解的组织。起根本立足点是公正性。为适应学生会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为配合工作的公开化,为有效防止七项评估的不公正行为,及处理好学校内班级、学生会、个人之间关系,的学生会监督制度实施是必然的。
监督委员会是该组织的主要力量。它的性质决定它必需由团委直接领导的组织。
注:以下班级纠纷或干事出现的不公正行为程度较轻,则由监督委员会干事进行调解。如情况较为严重,班级纠纷上交德育处处理,干事的不公正行为一律按照《学生会监督制度》中的处罚细则进行处理。
监督调解对象:
1、 所有以学生会名义参与检查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各正副部长、干事以及各班检查的班委)。
2、 所有班级、学生会、个人之间在校园内的矛盾纠纷(包括班级与班级,学生会与班级,个人与班级之间的矛盾纠纷,但不包括同学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监督调解范围:
1、班级、学生会、个人之间的纠纷矛盾(包括因维护自己班级利益而产生的纠纷;个人参与学生会举办活动时出现的矛盾纠纷等)。
2、七项评估检查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行为(包括因个人关系对该扣分的项目没有扣或少扣;发现错误扣分不及时改正;检查人员没弄清情况就盲目扣分;检查人员凭主观打分等)。
3、统计分数时的不公正行为(包括私自改动检查分数;虚报分数;发现统计分数错误,不及时改正)。
4、打击报复行为(包括明显以不同标准给予打分;故意制造扣分现象;虚报口分分数;私自改动打击目标的检查分数等)。
举报方式:
1、直接向监督委员会干事举报。
2、将举报单投入举报信箱进行举报。
注:在举报单上举报者需写明举报日期、班级、姓名及被举报人的班级姓名或外貌特征。
监督调解要求:
1、与举报或被举报者同班的监督委员会干事,不得受理检举
2、监督委员会干事进行调解时需佩带证件,且有证人
3、矛盾双方应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否则将停止调解。调解时矛盾双方需听从干事的安排。调解过程中不得出现即辱骂等不文明行为。(处理班级等之间的矛盾纠纷)
4、调解需在当天完成,隔日无效。
监督调解结束:
1、查明属实后,按照《调解细则》进行处理,并填写留底表。
2、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举报者。
3、处理完班级间矛盾后,干事需书写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调解双方及干事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