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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知识宣传

来源:娄鹏杰|编辑日期:2013-09-25 08:47:38|点击数: |发布:537

(1)高度重视,把城市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部署城市民族工作。2004年、2011年两次发文明确我省城市民族工作的基本要求,加强指导。省和大部分地市成立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召开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表彰先进、统一思想。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到重点区、街开展工作调研,全面了解少数民族工作、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及时提出服务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带普遍性的问题。

(2)加大力度,切实贯彻执行民族政策与法律法规。以贯彻落实国办33号文、省委2011年6号文精神为主线,加强督促检查,狠抓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民族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贯彻民族法律法规。以办理省人大重点建议为契机,妥善解决城市少数民族服务设施建设问题。

(3)广泛宣传,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以召开重大会议为契机,提高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通过组织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会、将民族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在各级党校开设民族问题报告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以文艺会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为平台,把弘扬、展示少数民族多姿多彩的优秀文化传统与宣传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提高民族宣传教育的亲和力、影响力;各级党委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表彰活动,对我省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树立典型,示范带动。

(4)创新机制,大力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服务管理水平。健全调查研究机制,及时掌握城市少数民族人员情况,定期分析动态;完善珠三角城市民族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探讨工作,加强工作协作;健全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管理机制,统筹相关部门资源力量,形成共同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强大合力;构建社区管理机制,促进民族工作进社区,指导社区成立“民族之家”,以社区为着力点,形成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网络;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加强与外来少数民族输出地政府及驻粤(穗)机构的联络协调,增进双向互动;健全困难帮扶制,积极帮助城市少数民族解决就业、子女入学、创业、特殊生活需要等实际困难问题;完善涉及少数民族矛盾纠纷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消除矛盾隐患,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与萌芽状态;建立健全民族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城市民族工作纳入社会工作、维护稳定工作考核内容。

(5)服务大局,围绕中心开展城市民族工作。积极做好对口援助西藏、新疆、广西、四川、贵州、重庆等西部民族地区的工作;充分利用民族工作与宗教工作各自特点,指导支持宗教界开展对民族地区的帮扶活动,为促进民族团结作贡献。

(6)弘扬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省政府出台文件,采取措施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各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展示了丰富多彩的岭南少数民族文化艺术。

(7)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通过异地挂职培训,组织业务学习、岗位轮训、党校培训、院校深造及参加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保证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合理布局和梯次结构;加强城市少数民族社团建设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提升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素质,积极引导少数民族人员参政议政。

(8)有效防范,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突发事件。深入走访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帮助解决特殊困难,加强沟通,及时掌握动态;发挥外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作用,及时有效调处矛盾纠纷;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特点,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加强自我管理;发挥珠三角城市民族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促进跨地区跨部门的工作协调合作,及时处理涉少数民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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