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葛鸿鸣|编辑日期:2009-11-07 15:03:47|点击数: |发布:45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明确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可以说宪法的各个部分都贯彻着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和互助的精神。在整个宪法文本中,仅“民族”这个词汇就出现了68次,在序言和总纲中也对民族团结作出了重要规定。
所谓民族是指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说来,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目前我国已经识别认定的民族共有56个,每个民族都是这个民族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成员。我国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加在一起有一亿多人,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加起来占国土总面积的64%,而且混居程度高,一个民族常常散布于许多地方,一个地方常常生活着若干民族。在中国,保持国家的统一,维护领土的完整,实现人民的团结,都离不开各民族的共同努力。
为了更好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宪法中对民族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在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总纲的第四条,对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以及使用语言文字、保持风俗习惯的自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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