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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借阅规则

来源:刘明|编辑日期:2009-11-30 08:50:34|点击数: |发布:156

 1、凡本校读者,一律凭本馆所发的借书证验证、登记签名入馆;无证人员谢绝入馆。
  2、保持馆内安静、整洁。食品、饮料(饮用水除外)不得携带入馆。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3、本馆已安装图书监测系统,读者外借书刊应办理手续,离馆时必须经过监测通道。
  4、借书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代借,所借书刊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挂失,挂失前如发生冒借情况,概由持证人负责;遗失图书按原价5倍以上赔款。
  5、所借书刊应如期归还。逾期未还者,按“逾期罚款规定”办理。对未如期归还书刊和未交清罚款者,暂停借阅书刊。
6、借书册数及期限:教职工可借书20册,借期1个月;学生可借书1册,借期7天;课题研究借书5册,借期15天(需辅导教师同意,图书馆备案)。
7、在书刊上批划、涂抹、污损者,情节轻者,每破坏一页罚款0.50元;情节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刊,或按原书刊价处以5倍以上赔款。
  8、读者应在寒、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2周内还清。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罚款从逾期之日起计算)。

                            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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