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林强|编辑日期:2009-10-09 14:47:02|点击数: |发布:54
一、所借电教器材应妥善保管,丢失或人为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二、所借电教器材,因正常使用而损坏,应及时送到电教人员处检修,并认真填写《电教器材损坏登记簿》。
三、所借软件,如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等,用完及时交回,不得擅自涂抹、更改软件内容,否则照价赔偿。
四、教师在利用语言实验室、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等教学设施时,应教育学生服从指挥,不随便乱动设备,如有损坏,按照学校损坏公物赔偿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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