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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来源:章彭敏|编辑日期:2009-12-01 16:05:12|点击数: |发布:34

一、 财产管理体制:
1、学校财产管理由校长室统一领导,总务处具体落实,财务室、保管室及各使用部门统一管理。
2、校长室分管领导、各处负责人及所属的使用部门责任人都具有管理及监督责任。
3、学校成立专门的财产清查小组,对各部门财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
二、 财产管理方式:
1、凡购入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资产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物品需按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入帐、并落实使用责任人和保管员。
2、财会人员和保管员要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固定资产登记卡,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3、对需要报损或变更报废的财产,应由使用人、保管员提出意见,经学校财产清查小组审核,方可办理报损或变更手续。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4、学校财产不得擅自出借和私人占用。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借用时,经领导同意,并办理好借用手续,用后及时收还。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干部因工作调动,应及时办理好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转让他人。
5、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表”,并按规定报请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处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 财产管理办法:
1、物资的采购:
(见2000年3月制定的《鄞县中学采购供应制度》)
2、物资的入库
学校保管员对按规定购入的物资及购物发票验收无误后,采购人员及学校保管员在购物发票上签名;并对单件在200元以上及不到200元但大批购入的物资在校产登记单上分别进行固定资产或存货的详细登记并签名;然后一并交审批人审批;出纳人员审核购物发票具有经手人、保管员和审批人的签名后方可办理报帐手续。
3、物资的领用:
使用部门的指定保管人向学校保管员领用物资时,必须在校产登记单上签名。校产登记单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财会室入总帐,一份作为保管室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存货明细帐的凭证。学校保管员应及时、定期与学校财产总帐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
4、固定资产的清查:
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方式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每年年度末必须进行一次清查,对于盘盈或盘亏物资查其原因,落实责任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调整帐面数量及金额,做到帐实相符。
不定期清查: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或学校需要对学校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清查或抽查。
四、 管理层次
鄞州中学校长室
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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