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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食堂卫生工作“五四”制

来源:章彭敏|编辑日期:2009-12-01 19:31:06|点击数: |发布:34

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准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二、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三、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
(一)生与熟隔离;
(二)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三)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
(四)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四、环境卫生实行“四定”
(一)定人;(二)定物;(三)定时间;(四)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五、食品加工人员卫生做到“四勤、三不”
(一)勤洗手剪指甲;(二)勤洗澡理发;(三)勤洗衣服、被褥;(四)勤换工作服。
“三不”
(一)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二)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三)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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