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章彭敏|编辑日期:2009-10-11 14:54:11|点击数: |发布:34
为确保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有对面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二、 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
三、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 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用具消毒时间必须在30分钟以上,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当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五、 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洁,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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