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来源:章彭敏|编辑日期:2009-10-11 14:50:33|点击数: |发布:34
根据宁波市政府(2003)173号和鄞州人民政府(2003)11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规范操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 食堂由一名付科长具体负责,各组设专人负责食品留样工作。
2、 各组必须把每餐供应食品留样,每种菜留样数量必须达到250克,并标明日期、餐次,放在专用食品留样冰箱。
3、 盛放食品留样的餐具,用前必须清洗消毒,做好保洁工作。
4、 食品留样必须在售菜前取样,食品留样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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