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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中学总务处教职工奖惩条例

来源:章彭敏|编辑日期:2009-10-11 14:49:09|点击数: |发布:34

为使后勤服务工作真正做到超前、优质、高效、规范,进一步发挥工作主观能动性,同时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原则,特制订本条例。

一、 每位职工在一个月内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照常发给超产奖。

二、 达到下列条例任何一条的职工,报处认定,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 工作量明显增多,经常加班的:

2、 工作特别出色,敢于创新且有显著成效的:

3、 见义勇为或受辱不努的:

4、 服务态度好、质量高,受到师生一致好评的:

5、 关心集体,乐于做份外事,敢于指出集体或某工存在的问题,且证明是正确的。

三、 出现下例条例中的任何一条的职工,报处认定,酌情扣发部分超产奖:

1、 因故早退或迟到(一小时以内),请过假的,每次扣2-10元,未请过假的一律作旷工论处,且扣奖金额加售、倍计算;

2、 因故休息(调休)一天以内向组长请假,一天以上向科长请假,三天以上向主任请假。病假一天扣奖金10元,事假一天扣奖金15元,病假三天以上,事假二天以上按“校职工奖金发放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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