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屡屡发生,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事故没有明确的规定,给此类事故的处理与解决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同时由于学校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索赔额与日俱增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了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为此对学校伤害事故进行理性思考,提出关于学校伤害事故处理的一些建议供各位同行和学校领导的参考。
一、 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
尽管对于学校伤害事故的概念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争论颇多,但笔者认为学校伤害事故应是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所发生的学生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的事件。也就是说如果伤害事件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的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像学校组织的春游、社会实践、参观访问,学生在校受到不当对待而出走或在校外自杀、自残等也属于学校伤害事故。如果发生在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的活动无任何关联,如放学后、周末或寒暑假期间,擅自在校园打闹嬉戏、搞体育活动造成的伤害,即使发生在校园内,也不属于学校伤害事故。
因此,科学地界定学校伤害事故有利于公正地确定学校在学校伤害事故中的地位、作用、责任认定以及承担责任后的赔偿原则的适用,有利于正确、公平、合理地解决并处理好学校伤害事故,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
二、 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和特点。
学校伤害事故按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 1、教学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由于体罚学生、疏忽大意等发生在课堂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发生在体育课上的运动伤害事故。2、教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对学生进行教育过程当中由于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漫骂、殴打、虐待等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3、管理活动中的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全、措施乏力或由于在管理中疏忽大意等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事故。如学生食物中毒、房屋倒塌等伤害事故。4、组织活动中的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在文娱晚会、社会实践、运动会、课外活动、参观访问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
学校伤害事故不同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有:1、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出于疏忽大意、过失、渎职,很少是出自故意。2、绝大多数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中小学生,而且受害者本人也往往有过错。3、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直接后果是经济赔偿。4、独生子女的增多,为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学校负担重,社会影响大。
三、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针对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无责任?对学校的责任应该怎样认定?
笔者认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法律责任中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其特征是:①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②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的法律制裁。③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④民事责任是由民法所规定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不能象工伤事故处理时那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不是学生故意自残的行为都应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责任;同时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所以也不能因此而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按照我国宪法及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的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发展其智力、培养其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学校必须同时履行教育和管理两种职能,其中教育是根本,管理是为了保证教育的顺利进行而实施的。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制规定,学校应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予以保护,但这种保护应与教育、教学、管理、组织的活动有关,而不能将这种保护职能无限扩大到法律意义上具有一定亲属身分关系而产生的监护职能,更不能无限扩大到由于雇佣劳动关系而产生保护职能,因为学校毕竟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场所,而不是学生为学校进行劳动的场所。
因此,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怎样承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并结合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是否有过错,过错的责任大小来认定。即使学校有过错,也无需承担全部责任,只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而带来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学校和受害方都无过错,虽然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可以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
我国民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当赔偿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适当补偿原则。
学校伤害事故发生后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呢?笔者认为在确定和追究学校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时首先应适用责任法定原则,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其次适用责任自负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适当赔偿原则,最后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适当补偿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1、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首先应适用责任法定原则。因为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它必须具有合法性。它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
2、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不管当事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责任。而在加害人明显故意加害学生的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或分担责任,是明显不合理的。而且从现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规范来看,均没有规定学校及教师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3、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其次适用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设置的,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独立地承担责任。如果是加害人明显故意加害学生而造成的伤害事故情况下,学校在民事损害赔偿中不能被株连或负连带责任。
4、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相对于无过错责任而言的。《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承担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时,首先应考虑学校或教师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说明的过错,是指构成民事、教育违法上的过错,而不是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不当而存在的教学上的过错。
5、 学校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可适用适当赔偿原则。《民法通则实施意见》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一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适当给予赔偿。“适当”的范围把握两点:①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②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侵犯其他师生的合法权益。
6、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适当补偿原则。适当补偿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对受害人一方学校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原则。适当补偿原则实际上是学生无端受害且又必须自己承担全部损失的一种救济方法。
五、 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