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汪纪苗|编辑日期:2007-06-02 16:37:54|点击数: |发布:33
审美与艺术项目测评范围为高中艺术领域的课程修习情况测评;参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与审美与艺术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审美与艺术项目测评等第认定,应考虑“美术综合评定结果”和“音乐综合评定结果”,综合评定结果合成的基本条件如下:
审美与艺术等第 等第合成条件
A 两个科目都为A
一个科目为A一个科目为P
P 一个科目为A一个科目为P
两个科目都为P
一个科目为P, 一个科目为E
E 一个科目为P, 一个科目为E
两个科目都为E
审美与艺术项目测评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原则上,项目测评等第合成时,当学生出现一科目为A,一科目为P,是否能够确定为A,或一科目为P,一科目为E,,是否能够确定为P,应本着严格遵循程序、严格按照确定至本校的比例,由项目评价小组或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研究确定。
各校音乐科目和美术科目A等第比例一般应控制在20%以内,以确保两科目合成以后,审美与艺术项目测评的A等第比例总体不超过25%(或不超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至本校的比例内),E等第比例不超过5%。
音 乐
一、基本要求
根据《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及《浙江省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教学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科目测评旨在引导学生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⑴对音乐有学习兴趣、学习爱好和参与实践、学习的热情。
⑵能从不同形式、不同层面感受、理解、体验音乐作品的音响、形式、情绪、格调、人文内涵。有一定的音乐鉴赏和评价的能力,有健康向上的审美观。初步了解不同国家的音乐传统及优秀作品,理解和尊重文化的多样性。
⑶对音乐中涉及的亲人、他人、人类、祖国的音乐艺术及一切美好事物有挚爱之情。有良好的与人合作、交流的品质。对生活和美好未来有积极乐观的态度、向往与追求,思考并规划人生,树立终身学习的愿望。
2.过程与方法
⑴通过对音乐作品的感受、体验、比较、探究,能初步理解音乐作品的情感内涵、基本明白音乐语言所蕴涵的情感、格调、思想倾向、人文内涵。并通过合作性、探究性学习,拓展想象空间,诱发创造性思维。
⑵通过比较音乐的不同体裁、形式、风格、表现手法和人文背景,初步掌握分析和评价音乐的能力。
⑶通过教学实践过程和参与社会音乐类实践活动,促进与人交流、交往与合作的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
3.知识与技能
⑴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民族、不同体裁和不同风格音乐作品的欣赏,初步学习音乐的表现手段,了解音乐的历史与发展,认识音乐的社会功能。
⑵通过对歌唱、演奏、创作、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的学习,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⑶通过参与教学中的表演及创作活动以及参与社会音乐类实践活动,初步具备与其相关的表演、创作能力。
二、内容和标准
评价内容 具体操作 评价标准 备注
音乐鉴赏
鉴赏一个作品,范围如下:
1.中外民族民间音乐(声乐、器乐作品)。
2.中外经典创作音乐作品。
3.中外通俗音乐作品。
(具体曲目参照教材)。 1.积极参与音乐鉴赏模块的学习活动,养成良好的音乐欣赏习惯。
2.学会鉴赏音乐的基本方法,能够用音乐术语(旋律、节奏、音色、速度、力度等)描述、分析音乐的艺术表现和风格特点。
3.对音乐作品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和评价、判断能力;在鉴赏中体现一定的音乐文化素养;形成自我观点。
必测内容
歌唱 演唱一个声乐作品。
范围:可参考《歌唱》教材中的内容,也可学生自选。
演唱形式在独唱、重唱、合唱中任选一项。 1.积极参与歌唱模块的学习活动。
2.了解歌唱的基本发声方法,不同演唱形式。
3.具体标准:
①合唱:能注意倾听各声部的声音,保持声部间的和谐与均衡;理解作品的创作意图,并对指挥的动作做出敏锐的反应。重视合唱曲目的积累,参与排练合唱曲3~5首。
②重唱:能独立承担一个声部的演唱任务并做到与其他声部的默契、和谐。
③独唱:能较深入地理解作品的题材及风格,并能依据自己的声音特点,自信地、有表情地歌唱。能够较熟练地运用乐谱学唱歌曲。
选测内容
演奏 演奏一个器乐作品。
范围:可参考《演奏》教材中内容,也可由学生自选曲目。
演奏形式在独奏、重奏、合奏中任选一项。 1. 积极参与演奏模块的学习活动。
2.了解各种乐队的组合、结构类型、各种乐器的音色特点和基本演奏方法。
3.掌握某件乐器演奏的基本技能,演奏姿势和方法正确,对作品的演奏完整、清晰、流畅。具体分为:
①合奏:能够调整自己的乐器,使其符合乐队演奏要求;正确奏出自己声部的音乐,并与其他声部和谐和平衡;能理解作品的创作意图并对指挥动作作出正确的反应;能根据自己对作品的感悟,发表对作品艺术处理的观点。
②重奏:能独立承担一个声部的演奏任务并做到与其他声部的默契、和谐;
③独奏:能较深入地理解作品的题材及风格,并能自信地、有表情地演奏乐曲。
舞蹈 表演一个舞蹈。
范围:可参照《音乐与舞蹈》教材中作品,也可由学生自选作品。
舞蹈类别:中国汉族民间舞蹈、中国少数民族舞蹈、中国古典舞、芭蕾舞、外国民间舞蹈、现代舞、社交舞 1.积极参与音乐与舞蹈模块的学习活动。
2.了解舞蹈及相关文化知识,能评价不同舞蹈及其音乐的特色、风格。
3.表演时较准确地把握舞蹈风格,音乐节奏感强;达到舞蹈和音乐吻合,动作风格统一;舞姿优美,动作流畅。
戏剧 1.配乐朗诵一个作品。
2.表演戏曲选段。
3.歌剧片段演唱。
4.一个小型音乐剧或小品表演。
以上内容任选一项 1.积极参与音乐与戏剧模块的学习活动。
2.了解我国传统戏剧及中外歌剧的起源、发展、流派风格、3.主要代表人物及艺术成就,并能对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作出评价。
具体标准:
①配乐朗诵:选配适当的音乐,有表情地朗诵散文,诗词、寓言、童话等文学作品;
②戏曲:能够有表情地演唱我国的戏曲唱段;
③歌剧:能够有表情地演唱中外歌剧选段;
④音乐剧、小品:能够选择合适的题材,创编有配乐的戏剧小品或小型音乐剧进行表演。
音乐创作
作曲 创作一个小型音乐作品。 1.积极参与创作模块的学习活动。
2.了解音乐作品结构的一般常识及基本作曲手法,知道音乐创作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
3.具体标准:为歌词谱曲一首;能在电脑上运用数字音序和数字音频软件进行简单的音乐编辑或创作作品一首;为旋律配置简易伴奏一首;利用各种不同的音源材料,进行某一主题的命题创作;采集、整理优秀的民间音乐,并对其改编或创作作品一首。(5项内容中任选一项)
电脑音乐 电脑音乐编辑与创作
三、等第认定
1.修习模块的等第认定
(1)音乐鉴赏:达到音乐鉴赏三项评价标准的为A等;基本达到一、二两项要求的为P等;未能达到上述三项基本要求的为E等。
(2)音乐表演分歌唱、演奏、舞蹈、戏剧四项内容。
歌唱:独唱、重唱、合唱任选一项,完全达到评价标准的为A等第;初步达到以上要求的为P等第,以上要求未能达到的为E等第。
演奏:完全达到评价标准的为A等第;初步达到评价标准为P等第;各项要求未能达到的为E等第。
舞蹈:完全达到评价标准的为A等第;初步达到评价标准的为P等第,以上要求均未能达到的为E等第。
戏剧:完全达到评价标准的为A等第;初步达到评价标准的为P等第;对所选内容未能完成的为E等第。
(3)音乐创作:能较好完成其中任一项内容的为A等第;能基本完成其中任一项内容的为P等第;不能完成所选项目的为E等第。
2.音乐科目的等第认定
(1)音乐科目等第的综合评定由音乐鉴赏模块等第加其他一个内容模块等第合成:
2A认定A等第;1A、1P者可认定为A等第或P等第; 2P认定为P等第,1A、1E可认定为P等第;1P、1E者可认定为P等第或E等第;2E为E等第。
当学生出现一模块为A,一模块为P,是否能够确定为A;或当学生出现一模块为P,一模块为E,是否能够确定为P,应由项目评价小组或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研究确定。
(2)特长免测认定。
学校在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实施细则政策的制定中可明确,在获得学分的前提下,在高中三年学习阶段中,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学生申请,可以直接认定音乐科目为A等第。
①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测试》,并获得A、B级者。
②在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生音乐类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
③在校级音乐类比赛中获个人一、二等奖者。
四、评定程序
1.学校按照省市综合素质评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音乐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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