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

安全知识

宁波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安全管理中心|编辑日期:2011-11-21 07:32:50|点击数: |发布:62

宁波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宁波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保证安全评价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安全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变更或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按《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或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