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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来源:共青团中央|编辑日期:2009-12-06 10:37:19|点击数: |发布: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综治办、司法厅(局)、教育厅(教委)、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联、少工委:

  为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切实做好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司法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决定,开展“2009年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以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和普遍性为原则,在广大青少年特别是闲散青少年等重点群体中开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养成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习惯。

  二、活动时间

  2009年12月3日至9日

  三、活动安排

  1.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活动。根据不同年龄段、不同类别、不同地域青少年的特征和其行为、心理特点,各有侧重地分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闲散青少年,要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社区开展符合其心理特征的法律服务、技能培训和文娱活动等方式,着力帮助他们学法、守法,努力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要把普法宣传和解决闲散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着力帮助他们懂法、用法,努力提高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2.采用青少年易于接受的活动方式。要发挥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社区青少年法制学校的作用,以模拟法庭、知识竞赛等参与性、互动性较强的方式吸引青少年特别是闲散青少年参与活动。要善于运用大众传媒特别是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注重运用艺术、时尚等元素,探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方式。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组织闲散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观看法制电影或展览、参加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向广大青少年特别是闲散青少年群体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运用动漫、视频、音乐等载体,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增强教育实效。

  3.组织动员专业力量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探索集中活动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发挥司法行政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在资源、专业、体制、方法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把对闲散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日常引导、服务和法制教育宣传周的有关活动结合起来。要组织志愿者、“五老”人员、社工等与闲散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手拉手”、“一助一”等活动,发挥感情、友谊、信任等因素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活动方案请于2009年12月3日前报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并及时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联 系 人:张若冰 王天佐
  电  话:010-8521214885212605
  电子信箱:tzyfzc@sina.com

                    共青团中央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司法部
                    教育部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学联
                    全国少工委
                    20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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