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法者,治之端也——记高二政治选考学生赴鄞州人民法院法治教育活动
来源:德育处、政治组|编辑日期:2021-05-27 06:09:47|点击数: |发布:陈科伟
撰稿:陈科伟 摄影:钱彬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底线。为让法治意识真正落地,5月25日,鄞州中学组织高二政治选考学生赴鄞州人民法院开展法治教育活动。50名学生在朱云方副校长的带领下参观了鄞州区人民法院并旁听了宁波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庭审。

▲本案审判员俞露烟副庭长▲
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切实保证人民“头顶上的安全”,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在宁波市首例“高空抛物罪”庭审环节中,鄞州法院刑庭副庭长俞露烟任本案审判长。在审判庭内,50位学生认真旁听,细心记录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各环节的细节。

▲庭审现场▲
庭审结束后,同学们围住俞法官,向其提出了自己在旁听过程中的困惑。张同学提问,案件中被告人高空抛物造成受害者财产损失为什么会被定性为刑事案件;秦同学根据现场没有书记员这一细节提问,在科技手段辅助下,以后的庭审人员是否会更加精干,程序是否会更加简练;高同学提问,审判结果中的缓刑会在什么情况下被撤销;潘同学和童同学则围绕新规适用范围和法律援助两个角度提问。俞法官面对同学们积极而又专业的提问,热情回应,她表示,高空抛物可以被定性为刑事案件是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其定性标准为“情节严重”,即不一定按照实际损失,评判标准范围更广泛。同时,她肯定了同学们细致的观察与深刻的思考,针对书记员未出庭的现象回复同学这是浙江省高院的一项制度化改革,希望通过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解放书记员,将人力利用最大化;并解释了缓刑撤销的多类情况。
意犹未尽中,同学们在鄞州法院办公室李老师的引导下参观了多个审判庭,充分了解了审判庭的构造,并感受了法庭的庄严与神圣。最后,工作人员带领大家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入门“德润人心,法安天下”八个大字让同学们深刻理解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领略了所有功能区后,甚至有同学发出惊呼:“以后我也要在这里上班。”
习总书记曾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次赴鄞州法院的体验活动是鄞州中学法治教育中常规又重要的一环。在体验中,同学们将课本知识内化为真正的相信,在实践中,同学们又将这种相信外化为信仰法律的行动。在做中学,在学中做,知行合一永远是法治教育的终极奥义。

▲活动人员合影▲
附学生活动心得:
“知识决定命运”,这是我在旁听整场诉讼审理后感触尤其深刻的一点。而今的社会似乎总有人在质疑底层的声音得不到关注,但今天的例子很好地回应了这些问题:底层人民的声音并非无人聆听,制约他们被听见的正是他们自己——困于自身的素质,他们无力表达自我。由此可见,想成为一个能被“听见“的人,我们要依靠自身文化程度和教育素质的提高。
——205秦泽坤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头顶经过这几行金色大字,我们一众人在李法官的带领下穿过走廊,陆续进入了第十一审判庭。审判员的公正之锤永远能够震荡人们的心。开庭后的一道道完备程序,一项项严明的纪律、一句句掷地有声的发言,无不宣誓着审判的公正肃穆。
——207郑涵文
这是我第一次走进法院,第一次旁听案件审理。我想这第一次的意义大概在于让我切实地体会到了习爷爷所说的“公平正义”。法院对犯人的审判不只是单纯的惩戒,更是为了让他改掉恶习,不再危害社会。
——213林 潇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法院廊上张贴的这短短一句使我难忘。这一次的旁听使我更好地了解到“程序法”对于“实体法”而言的前提意义和保证意义。与此同时,我们对课本上的审判流程与相关知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203夏冰伶
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履行义务。我们敬畏法律,更要学会利用法律。法律不仅是利刃,更是我们坚实的护盾。
——209童 捷
法是有“人情味”的,虽彭某酒后高空抛物,致使一辆奥迪A8的前挡风玻璃损坏,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鉴于她先前从未做过违规违法之事,而且有后悔之意改过之心,这才使她可以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可见,法的威严不可抗,亦是温情可信赖的。
——209王冰冰
在这次庭审过程中,我体会到了科技的力量。全程录音录像,这种“数字法院”为庭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减少了人员的投入。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审判过程会因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便捷。
——206黄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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