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周宏杰|编辑日期:2009-12-28 09:03:02|点击数: |发布:171
关于申报第十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的通知
根据省教育厅浙教人〔2009〕206号文件,第十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即将启动。
特级教师评选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年及以上。凡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四)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科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能在县(市、区)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优秀生以及教育心理行为有偏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五)掌握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科研意识强,具有很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勇于改革和创新。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教育教学研究成绩卓著,在本县(市、区)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获得过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六)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nbs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