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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郁海平|编辑日期:2009-10-29 15:19:33|点击数: |发布:26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是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先提条件,学校应以人为本,视安全为生命线,确保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为此,学校经研究决定,对教职工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的通行和停放作出以下规定:
1.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严格按指示标志、禁令标志限速(20km/h)限道行驶,禁鸣喇叭,行驶时要礼让师生和其他行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驾车实践时间较短的或车技较差的更应谨慎驾驶。
2.学生在校期间(包括晚上),机动车进入校门后,应从学校主雕塑处右转驶入教职工专用停车场或艺术馆附近的停车位内。不得从左转驶入科学馆、图书馆、寝室楼、食堂、教学楼等附近道路,或在以上区域停放车辆。学校将在相应位置摆放禁行设施。遇特殊情况如夏季烈日暴晒、运送货物、接送病人等情形除外。
3.除周六或其它离校日外,蓝青学校教职工可将机动车停靠在鄞州中学门卫内的直行道上(统一在东侧停靠且车头朝北)。
4.周六及其它学生离校时段,校园内实行机动车单向行驶,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往北从学校后门驶离。此时段正值校园交通高峰,教职工行车应特别谨慎并注意避让。
5.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技术,严禁利用校园道路和场地作教练场地。
希望广大教职工严格执行本规定,学校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本规定从9月25日起试行。如广大教职工对以上规定有意见或建议,请向校长室反映。

鄞州中学校长室

20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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