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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中学实施教职工住房补贴有关规定

来源:郁海平|编辑日期:2009-10-29 14:12:20|点击数: |发布:26

各处室、各教研组:
鄞州区教职工住房补贴已到最后的货币兑现阶段,为保证住房补贴能顺利、及时地送达到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手中,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鄞州中学实施教职工住房补贴有关规定》,希教职员工
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贯彻执行。
1、按文件规定,未满20年工龄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住房补贴借款协议》。
2、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教职工,如目前仍占用学校提供的寝室或宿舍,应立即向总务处办理退还手续;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暂时无法退还,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再由学校统一安排。
3按文件规定,教职工如仍占用学校提供的寝室或宿舍,学校应收取用房租金,标准如下:

蓝青新村教师公寓楼
校内11、12、14号楼
校内3号楼
收费标准
200元/月
100元/月
60元/月

用房租金视市场价格浮动,一年一价。一月内租用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从20061月起执行。
420051月后新调入或新分配的教职工(未享受过住房补贴),如租用学校房子,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5、住在蓝青新村教师公寓楼的教职工在退还房子后可以退还原来的房子押金,在12月底凭原条向财会室领取押金。
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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