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消费取得有奖发票的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郁海平|编辑日期:2009-11-07 11:29:54|点击数: |发布:26
为配合我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特发甬财政行[2003]675号《关于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消费取得有奖发票的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通告如下,并请遵照执行。
一、单位因公务活动在用公款消费时,须取得从事服务业的纳税人开具的《浙江省宁波市定额专用发票》或机开的《浙江省宁波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等有奖发票。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逐步扩大有奖发票试行范围后,同时适用。
二、单位有关人员在取得有奖发票后,应及时将《浙江省宁波市定额专用发票》或《浙江省宁波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与兑奖联送交单位财务部门,不得自行刮开兑奖联上印有的刮奖区覆盖层,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发票一般应消费一次取得一次,报销时应附事先经批准同意的接待任务单或其他相关材料。
三、“刮开式”即开即中奖有奖发票上印有的刮奖区覆盖层,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当众刮开,获知中奖结果。同时,单位财务人员还可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根据提示输入本市发票真伪查询管理系统(0574-12366)或宁波财税网(www.nbcs.gov.cn)参加摇奖,并通过定期的媒体公告查询“摇奖”结果。
四、即开即中奖或“摇奖”产生的中奖奖金,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并入账,计入“其它收入”。
五、上述规定自2003年12月18日起执行。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所取得的中奖奖金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各县(市)、区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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